CE是法语“Conformite Europeene”简称,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即符合欧洲;
目的是使欧盟内的产品的进出口更简化,只需满足一套法律法规要求。
CE标记是一个特定的标志,可以按一定比例放大和缩小。也可以看成是两个相交的圆,两个字母是等高的,字母“E”中间的一划要比上下两笔略短少许。CE标记高度不能低于5mm,如下图所示:
CE标志不是一个质量标志,产品加贴CE标志表明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基本要求;
产品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欧盟EU(28个):奥地利、 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捷克、丹麦 、芬兰、爱沙尼亚、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匈牙利、 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 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 瑞典、 英国
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3个):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
(1)确定指令(Directive)及协调标准(EN)
(5)制定技术文件(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
对于大部分机械产品,只须考虑以下三个指令:2006/95/EC:低电压指令,2006/42/EC:机械指令,2014/30/EU:电磁兼容指令;部分户外使用的机械还需噪音指令:2000/14/EC+2005/88/EC。
(b) interchangeable equipment 可互换性设备;
(c) safety components 安全零组件;
(d) lifting accessories 升降机附件;
(e) chains, ropes and webbing 链条、绳索、丝网;
(f) removable mechanical transmission devices 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
(g) partly completed machinery 机械半成品机械装置。
标准制定机构:欧洲电工委员会(CENELEC)、欧洲标准委员会(CEN)、欧洲通讯标准协会(ETSI)
A类标准:基本安全标准,主要是对基本概念、设计原则,适用于所有机械的通用要求。
EN 12100 机械安全基本设计原则——风险评估及降低风险
B类标准:安全标准,主要用来处理一种安全情况或一种相关安全设施,该设施能广泛使用于多种机械;
B1类标准,针对特定安全情况(例如:安全距离、表面温度、噪音);
B2类标准,针对相关安全设施(例如:双手控制、联锁装置、压力感应装置、防护罩);
EN ISO 13857 机械的安全——防止上肢及下肢伸及危险区域之安全距离
EN ISO 4413 液压系统——液压系统及液压元件的一般要求及安全规范
EN ISO 4414 气动系统——液压系统及液压元件的一般要求及安全规范
EN 1088 机械安全——装配在防护罩上的互锁装置——设计的一般原理及选择方法
EN 60204-1 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EN 953 机械安全——固定式及移动式防护罩的设计及构造的通用要求
C类标准:机器安全标准,主要用于一种或一类特定机器的详细安全要求,C类标准在此三类标准中权限最高,即同一机械如果同时采用A、B、C三类标准,C类标准的要求拥有最高优先权。C类标准通常也叫做产品标准。
公告机构NB,是由欧盟成员国提名,由 欧盟委员会指定的机构,OJ通报
由制造商来根据指令要求实施(自我声明)或第三方实施(指定机构),有8个基本模式,每个模式涉及了产品设计和/或生产阶段,分别为:
模式A |
内部生产控制 |
模式Aa |
内部生产控制加第3方检测 |
模式B |
EC型式试验 |
模式C |
样本检验 |
模式D |
生产质量保证9002 |
模式E |
产品质量保证9003 |
模式F |
产品验证 |
模式G |
单元验证 |
模式H |
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9001 |
对于普通机械的产品,主要采用Aa模式,即制造商委托第三方测试实验室做检测。在测试当中,发现问题要整改后重新送样确认通过后才会发证,测试不通过是不会发给CE证书和测试报告;
对于附录Ⅳ中提到的23类危险机械,必须选择B模式或者H模式中的一种,一般由欧盟公告机构进行测试,测试机构发CE符合证书;
欧盟法律要求,加贴了CE标签的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其技术文件(TCF)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直到产品停产后10年,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技术文件通常应包括下列内容:
d.设计文件(机器总图,爆炸图,关键结构图,重要计算校核资料等)
j.指定机构的合格证书(对于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
CE合格标志必须加贴在数据铭牌上。但是,如果由于产品的性质不可能做到或不能保证做到时,必须加贴到产品的包装上。
如果指令中对CE合格标志另有规定要求,则按指令的要求进行。
如果指定机构介入到生产控制阶段,应提供公告机构的注册号
(2)产品信息:名称、型号、技术参数表;(如有多型号,需系列产品差异比较资料)
(5)机械元器件清单(名称、型号、供应商、CE证书);
(8)欧体代表信息;(欧体代表:系指接受制造商书面授权、依本指令规定为制造商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完成全部或完成全部或部分手续之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惟法人应以在欧盟境内成立者为限)
(9)品质控制系统资料;(如企业通过ISO9000,请提供证书影本)